消费者有权力对“赠送的商品”挑肥拣瘦吗?
发布时间:2021-09-22 14:30:52 文章来源:大河网
买来的海鲜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过期了,消费者因此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日前,宁波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

买来的海鲜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过期了,消费者因此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日前,宁波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00元。

消费者有没有权力对“赠送的商品”挑肥拣瘦?有没有权力对“赠送的商品”指手画脚?在这起案件里,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涉案的“参鲍调味汁”是海鲜大礼包中海参包装中的附赠产品,在林女士领取时已明显过期三个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赠送的商品”属于伪劣商品的属性,商家为此付出了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代价。

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免费的赠送”成不了“免责的金牌”,这起案件的判决给眼下一些商家的“赠送行为”敲响了警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现实生活中,商家在开展营销活动的时候,往往会使用“免费赠送”的营销策略。比如,“买一赠一”“买一送二”这样的活动。比如,购买大宗商品会赠送小的生活用品等。例如,购买大型家电会赠送剃须刀、电饭煲之类的商品;例如,购买名牌服装会赠送胸罩、袜子、头饰等小商品;例如,购买昂贵的婴儿奶粉会赠送婴儿小用品等等。

对于这种“免费赠送”的营销活动,消费者总是会趋之若鹜的。应该说,这类营销活动是不错的,实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商家多销售了商品,消费者也获得了“意外惊喜”。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无奈的事实:一些商家“免费赠送的商品”相当比例的都是“有问题的商品”。比如,将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等等作为“赠送的商品”。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有的“免费的赠送商品”根本就不能使用,或者因为质量低劣满足不了使用需求,或者仅仅使用一个多月就坏了,有的还规定“赠送商品概不退还”。

商家认为“免费赠送”是不要钱的,想赠送什么自己说了算。消费者也有不少认为,人家是“免费赠送”,商品质量当然不可能太好,“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好也能接受。其实不然,“免费赠送的商品”也是商品,也必须符合底线要求,最起码不能将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过期食品作为赠送的商品。不管是“买一赠一” 还是“买二送一”,都不能容许滥竽充数,要么你就赠送“合格商品”,要么你就不要赠送,“免费赠送”不是对消费者的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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